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华苑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131605。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东,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陈吉弩,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东、原审被告陈吉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9元,减半收取6589.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苟华林
审 判 员  孙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美
书 记 员  何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