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3民初第3185号
原告符昌杰,男,生于1951年5月24日,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5日,汉族,住平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符昌杰诉被告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符昌杰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符昌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符昌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