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牟礼镇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罗皓,职务不详。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封永福,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平乐镇骑龙街**。
法定代表人:阎大良,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9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8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