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保178号
申请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牟礼镇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罗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平乐镇骑龙街。
法定代表人:阎大良。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东星大道。
负责人:唐德智。
申请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15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账号为02xxxxxxxxx000718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