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阎大良,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05月19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20000元,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恢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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