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3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阎大良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武
人民陪审员韩鹃
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