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东社区鸿运大道西段1349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道娟,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钦翔,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3日,原告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嘉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