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383号
原告:成都长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邓小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钦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镇武,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长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长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长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杨
书 记 员 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