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16075024N。
法定代表人杨钦翔,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4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8756.5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受偿569776.14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4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