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财保23号
申请人:上海中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平公路3398号1幢1层K区1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市锦绣东街1-3号物业楼(原21#小区物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中德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兵团分行(账号:3078********)账户银行存款155988元。申请人上海中德泵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价值155988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德泵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兵团分行(账号:3078********)账户银行存款15598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兵团分行(账号:3078********)账户银行存款155988元。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德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