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图某某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图某某市草湖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145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锦绣东街1-3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图***市草湖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草湖镇红旗路学苑小区16号楼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图***市草湖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录 园
审判员 刘 娟 娟
审判员 张 恒 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