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建、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1938号 原告:**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诉被告图***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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