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7366号
原告:***,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因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