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62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9月27日。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西畴县水务局有项目工程款759130.72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提取后,云南炫烁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施工方)垫付422448.28元,共计1181579.00元(此款用于清偿所涉案件34件)。该案案件款275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3.00元已从此款中提取支付,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劳人仲调字(2016)05号案件第一项涉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支付***工资2756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