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执4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刘锋,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嘉陵区蚂蝗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3KP97。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土官镇文化活动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9089678XW。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执行人: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土官镇文化活动中心。
注册号:530000100029004。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本院执行的***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支付***工时材料款422078.02元,以工时材料款42207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4069元、公告费560元。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义务,***于2021年4月6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本院调查核实查明:1、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均作为被执行人在各地法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2、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冻结措施均为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3、被执行人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均查无银行存款;4、被执行人名下均查无林权、车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信息,房产均已有查封信息,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经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该房屋已在房管部门注销故未予协助查封;其后本院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6、被执行人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房产、土地均已有查封信息,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禄丰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7、被执行人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8、本院委托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了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登记住所地经营情况,经反馈该地址查无该公司办公经营场所及人员;本院到被执行人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该公司住所地开发项目现为停工状态;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查无办公经营场所及人员。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直接执行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十四家分支机构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一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第二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工程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新津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汤阴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漯河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宏胜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裁定直接执行上述十四家分支机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述十四家分支机构,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3591.74元,本院已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款项扣划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后,向该院发出协助执行材料,请该院协助冻结(2021)川0112执3151号案件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依照(2021)川01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工程款567159元及相应利息款,该院案件承办人向本院反馈该案款项现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现代旅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泽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