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货款6993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74、执行申请费9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通过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开有账户,本案已裁定冻结,系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无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经到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无可供执行。
4.本院经本院经委托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南充市无不动产登记。。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公开网进行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除被额度冻结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晓江
审 判 员 章 华
审 判 员 朱启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丁
书 记 员 熊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