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494号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系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江云,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731260,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志均,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410338055,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注册地:嘉陵区蚂蝗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3KP97。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罗马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40096623428。
法定代表人:谢君,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系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友国,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9965050007,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5××××××××。
被告:张洪强,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田远平,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洪强、田远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俊
人民陪审员 冯国凯
人民陪审员 王远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况元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