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3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均,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均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均工程款人民币1041013.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0.00元、执行费1281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金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程款1061223.40元及利息,由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其委托人田元平、张洪强、彭波、郑红林等人因金沙县茶园社区安置房项目产生司法诉讼,该工程款暂无支付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证券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马琳波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