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1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址四川省西昌市月华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庆,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张耀祥,男,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址四川省西昌市礼州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张耀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1元,减半收取39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邱远鹏
审判员 陈盛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