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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软箱有限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108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软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告: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唐维,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软箱有限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