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881号
原告:上海市农工商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农场。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层685室。
负责人:冯永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炬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原告上海市农工商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