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670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炬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268201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