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4民初187号之三
原告:涂汉容,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96年3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5761129J。
原告涂汉容、**与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涂汉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涂汉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余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