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东林、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富利镇胡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4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鹰
审判员***
审判员苟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