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4民初52号
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4元,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梁 军
书记员 曹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