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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3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翠华、李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邛崃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翠华、李长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邛崃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翠华、李长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受偿了4158392.67元,现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的案款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