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5374号
原告:南部县***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富利镇胡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MA6294MD6R。
法定代表人:谢囯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南充市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嘉陵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5761129J。
法定代表人:马力。
原告南部县***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部县***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部县***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兴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