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幢1单元1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7968M。
法定代表人:林子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
法定代表人:高光喜,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5元。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尚灵谦
书 记 员 曹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