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幢1单元1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7968M。
法定代表人:林子佳,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
法定代表人:高光喜,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川0521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川0521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521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处的存款111559元(账号:51×××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尚灵谦
书 记 员 曹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