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幢1单元1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7968M。
法定代表人:林子佳。
被告: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
法定代表人:高光喜。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小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胜漪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