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34号
原告:卿红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子佳。
原告卿红军诉被告四川锦林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卿红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卿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卿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卿红军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