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673号
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42887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