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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390号
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徐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国东,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镇沙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镇沙地村。
法定代表人:袁天乐。
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镇沙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邢柯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月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