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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42号
原告杭州萧山强恒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孙家弄村。
法定代表人殷柏良,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文华、杨旭,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徐月萍。
原告杭州萧山强恒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强恒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强恒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强恒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蒋震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