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9380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系原告儿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
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挺。
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葛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足。
原告***诉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雅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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