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4636号
原告: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潍徐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4907122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42887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余款,原告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山东万兴环保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