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4470号
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八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1598D。
法定代表人:张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德阳希望城商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0729844X。
法定代表人:刘久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