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22民初2762号之一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
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
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5257元),由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早根
书记员 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