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执206号
本院在审理施福权与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8民终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依法对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钢新 审判员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法官助理沈静 书记员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