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802民初2022号
原告***与被告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受理了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为由,申请本院裁定中止本案民事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作出(2020)皖1802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9月27日,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为查清有关案件事实为由书面申请追加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通知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赵静,被告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国,第三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李惠智借用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福泰嘉园”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水电、木工、钢筋工等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等人,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均属无效。该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李惠智在收取包括***交纳的60万元在内的等人施工保证金300万元后,以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转交给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后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致使其开发“福泰嘉园”工程停止施工,***等人因该工程停工而不能继续承包其相应劳务作业时,便要求李惠智退还保证金,李惠智同意退还并出具了《委托书》请求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直接退还各保证金的交纳人。该《委托书》从形式上看属于委托,也包含了双方均同意解除有关劳务作业关系的内容,但从其内容的实质性和事后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的义务分析,应属于债权转让且已通知了债务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对此认可,该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法按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要求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工程保证金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工程保证金45万元的利息损失,因***对劳务作业承包关系无效也具有过错,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被告的证据一、二,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对原、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效力的确认,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6年4月左右,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福泰嘉园”工程,与李惠智挂靠的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项工程,并需交纳保证金350万元,但该工程实际由李惠智挂靠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当***、杨某、俞某、潘某等人了解到李惠智在承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福泰嘉园”工程后,就与李惠智商谈,欲承包其承建的“福泰嘉园”工程中的水电、木工、钢筋工等劳务。双方经协商,李惠智同意***等承包“福泰嘉园”工程中的水电、木工、钢筋工等劳务,并要求各劳务承包人交纳相应的工程保证金,***等对此要求表示同意。李惠智将该工程中的钢筋劳务作业工程交由***施工,该班组应交60万元保证金;木工劳务工程交由俞某施工,该班组应交120万元保证金;水电工劳务工程交由潘某施工,该班组应交120万元保证金。2016年4月8日,***通过其银行的账号62×××18向杨某开户在建行宣城分行济川支行的个人账号52×××59汇款50万元。杨某将账户上收取的上述各班组的汇款290万元统一转汇给李惠智。此外,李惠智另行收取了***现金10万元。李惠智将收取的包括***交纳60万元在内的共计300万元保证金,以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转汇给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9日,杨某、俞某、潘某等人开始按约施工,施工过程中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而中止对“福泰嘉园”的开发。***等人因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便找李惠智协商要求退还交纳的工程保证金。2018年1月13日,李惠智在浙江杭州向其索来要工程保证金的***、杨某和潘某、俞某等人同时分别出具了《委托书》。***收到李惠智出具的《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委托书本人李惠智身份证号3301231963××××××××,委托***身份证号3425211966××××××××,收取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福泰嘉园工程施工保证金总计叁佰伍拾万元整。其中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为本人李惠智收***钢筋工组保证金,现委托***直接收取,请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委托人:李惠智2018.1.13”。***等人在收到李惠智出具的《委托书》后返回宣城,到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罗圣章,罗圣章在李惠智出具给***《委托书》的左下侧签署了“此款本公司认可。罗圣章2018年元月30日”意见,并加盖了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承诺分期退还该施工保证金。2018年2月13日,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任雅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保证金15万元。此后,***以多次索要剩余保证金无果为由诉至本院。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其相关的劳务作业资质证书。 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决定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许亚宝为负责人。2020年8月1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1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松林对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依法决定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被告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劳务作业保证金45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30元,原告***负担930,被告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敬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法官助理钱柯钦 书记员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