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02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远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56087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龙宝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