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执300号之一
王世彪、童克宝、王静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0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
2、经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红兵
审 判 员 谢跃华
审 判 员 冯龙宝
法官助理 叶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