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5江苏澍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675号
原告:江苏澍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56669395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蒋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秦国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10790175,住所地苏州相城区渭塘镇通成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昌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澍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澍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