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19号3楼3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卫光,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869号520、521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368号世博源2区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诉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8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8.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99.49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兵
审判员钱文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