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9579号
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赖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