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阳朔悦榕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21执保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漕溪路251弄5号楼19E。
法定代表人:赖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华,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荣,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福利镇老街96号。
法定代表人:HORENHUA(中文名:何仁桦),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过履行期限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10,279.2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朔县福利镇镇东街168号C1幢房屋(房产证证号为00014636,建筑面积为1237.22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