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

阳朔悦榕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民特4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福利镇老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仁桦(HORENHU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号**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榕酒店)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悦榕酒店称,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庭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在仲裁庭审结束后,中宁公司撤回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四建)的仲裁请求,实质性变更了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但是,仲裁庭并未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答辩”的规定,给予悦榕酒店针对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必要的答辩,以及再次安排仲裁庭审。(1)2017年5月11日,中宁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被申请人一为悦榕酒店、被申请人二为广西四建,仲裁请求为悦榕酒店和广西四建共同支付未结清合同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及相关仲裁费用。(2)2017年9月24日,仲裁庭在上海开庭审理该案,中宁公司、悦榕酒店、广西四建等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庭审。广西四建就中宁公司的仲裁请求及证据进行了答辩、质证及最后陈述,要求驳回中宁公司的仲裁请求,并保留对中宁公司恶意仲裁并财产保全的诉讼权利。在仲裁庭审中,仲裁庭亦向中宁公司释明了针对广西四建仲裁请求得不到仲裁裁决支持的法律风险。(3)2017年9月27日,中宁公司向仲裁庭提交“撤回部分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广西四建的仲裁申请。(4)2017年9月28日,仲裁庭向广西四建及悦榕酒店送达撤回申请书及仲裁决定,决定本案仲裁程序在中宁公司与悦榕酒店之间继续进行。(5)2018年2月11日,仲裁庭作出本案裁决。鉴于中宁公司在仲裁庭审结束后,撤回对广西四建的仲裁申请,已经实质性变更了本案的仲裁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但仲裁庭未对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给予悦榕酒店必要的重新答辩期限,以及重新安排仲裁庭审,不符合《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及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2.悦榕酒店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就涉案玻璃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仲裁庭仅仅以“悦榕酒店的反请求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否定《结算书》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悦榕酒店提出的两份鉴定申请仲裁庭难以支持”为由,不同意悦榕酒店提出的玻璃质量鉴定申请,不符合《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1)本案中,案涉工程系悦榕酒店在广西阳朔经营的高端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中宁公司负责施工承包范围的玻璃,包括淋浴房玻璃、背景玻璃、玻璃镜,发生了多次爆裂,仲裁庭查明的玻璃爆裂就达40多次。由此可见,中宁公司负责装潢的玻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中宁公司拒不提供玻璃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悦榕酒店申请仲裁庭对案涉工程的玻璃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仲裁庭未同意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玻璃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案涉工程系悦榕酒店对外公开经营的高端酒店,玻璃爆裂隐患势必会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仲裁庭拒绝对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玻璃进行司法鉴定的裁定,既不符合仲裁程序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宁公司称,请求依法驳回悦榕酒店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如下:一、中宁公司申请撤回对广西四建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我国仲裁法和贸仲《仲裁规则》均未明确规定撤回仲裁请求的期限,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可于宣判前申请撤诉,因此中宁公司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撤回对广西四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中宁公司是在仲裁庭庭审中释明后,为了有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理效率,才提出了撤回申请。悦榕酒店对于广西四建的答辩内容当庭表明持同意意见。二、悦榕酒店认为中宁公司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撤回对广西四建的请求变更了仲裁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纯属混淆法律概念。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是指请求人向司法审判机构提出明确的请求,要求有权机构作出裁判,以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而中宁公司在审理中撤回对广西四建的请求同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一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手段,仅是中宁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并不改变对悦榕酒店的诉讼请求。同理,因撤回申请与变更诉讼请求分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悦榕酒店诉称的变更诉讼请求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理由,当然不成立。何况,自中宁公司2017年9月27日撤回对广西四建的申请,至贸仲2018年2月11日作出书面裁决,在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内,悦榕酒店从未对中宁公司撤回申请发表过任何意见。三、关于悦榕酒店提出玻璃质量鉴定及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撤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仲裁活动进行形式和程序性审查,而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方面不予审查。悦榕酒店提出玻璃质量鉴定问题,实质是对仲裁实体裁决结果存有异议,不应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社会公共利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本案系合同纠纷,发生在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局部利益冲突,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概念,悦榕酒店声称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滥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进一步说,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未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悦榕酒店未提供玻璃质量问题引起维修的有效证据,由于双方在竣工验收中已对玻璃质量经过验收,玻璃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是验收依据之一,所以仲裁庭作出裁决系基于双方在庭审中均已认可的事实,并没有鉴定的必要,悦榕酒店以鉴定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经审查查明:中宁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贸仲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当时被申请人一为悦榕酒店,被申请人二为广西四建。贸仲受理上述案件后,适用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审结束后,中宁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仲裁庭提交“撤回部分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广西四建的仲裁申请。仲裁庭接受了上述申请,并决定该案仲裁程序在中宁公司与悦榕酒店之间继续进行。贸仲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裁决书记载,仲裁期间悦榕酒店提交了两份鉴定申请,但未具体列明申请鉴定事项。本院审查期间,悦榕酒店自称上述两份鉴定申请包括玻璃质量鉴定以及工程结算鉴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属于国内仲裁裁决,故本院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悦榕酒店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
就悦榕酒店提出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一节,其主要提出两项程序事项,其一为中宁公司仲裁期间撤回对原仲裁被申请人之一广西四建的仲裁申请后,仲裁庭未给予悦榕酒店重新答辩的机会以及再次安排开庭;其二为仲裁庭未支持悦榕酒店仲裁期间提出的玻璃质量鉴定申请。就此本院认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以及《仲裁规则》为判断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认定。
悦榕酒店主张仲裁庭未给予其重新答辩的机会,违反《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但经本院审查,《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答辩”规定了答辩期限以及申请延长答辩期限处理、答辩书主要内容、逾期提交答辩书的后果以及未提交答辩书的后果等事项,并未规定何种情形下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安排重新答辩,因此本案与《仲裁规则》第十五条无关。至于仲裁期间仲裁申请人中宁公司撤回对部分仲裁被申请人(广西四建)的申请,广义而言,亦属于变更仲裁请求(《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仅指向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经核,《仲裁规则》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仅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并未规定仲裁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后是否需要重新答辩以及重新开庭。因此,中宁公司撤回对广西四建的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后续程序安排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则》之情形。至于悦榕酒店提出仲裁庭相应安排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认为,悦榕酒店所列举的司法解释相应条文指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的程序性规定,与仲裁程序无关。
悦榕酒店提出仲裁庭未支持其提出的玻璃质量鉴定申请违反仲裁规则,但其未能指明仲裁庭违反了《仲裁规则》具体哪一条之规定。经核,《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未规定何种情况下仲裁庭必须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此,《仲裁规则》实际上是将是否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职权授权给仲裁庭审查判断,在《仲裁规则》未规定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仲裁庭如何决定均不违反仲裁规则。因此,仲裁庭未准许悦榕酒店就玻璃质量问题提出的鉴定申请,不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
至于悦榕酒店还提出,仲裁庭未准许对玻璃质量进行鉴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节,本院认为,悦榕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公众开放,其质量安全确实有可能影响不特定的人员,但涉案仲裁裁决不过是强制要求悦榕酒店向中宁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项,贸仲以及仲裁庭并未强制要求悦榕酒店继续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悦榕酒店如果认为玻璃存在爆裂的可能性危及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完全可以对相应玻璃进行替换以消除相应隐患。因此,〔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即便存在错误,充其量也就是使悦榕酒店损失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无论如何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本院对悦榕酒店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悦榕酒店申请撤销〔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的各项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榕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崔智瑜
审判员  高 晶
审判员  冀 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艳锋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