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与垲蕴医药科技研究(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异1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冰,上海市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垲蕴医药科技研究(上海)有限公司(原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与被执行人垲蕴医药科技研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垲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宁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垲蕴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唯一股东系被申请人**,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因此,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沪0112民初28472号民事判决,确认:垲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宁公司工程款6,129,678.15元、以6,129,678.15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违约金40万元等。中宁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2018)沪01民终11100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宁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0日,中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垲蕴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沪0112执1163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09年8月13日,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晶,股东分别为**、方建伟,分别实缴出资额25.5万元、24.5万元。2016年3月20日,方建伟受让**51%的股权,作价25.5万元,出资比例100%,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方建伟,同年4月1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同年12月16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比例100%。2019年3月25日,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垲蕴医药科技研究(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丽娟。
以上事实,由(2017)沪0112民初28472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11100号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2执11638号执行裁定书、垲蕴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垲蕴公司的独资股东,垲蕴公司不能偿还债务,**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垲蕴公司的财产,因此,应予追加**为被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18)沪0112执116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对(2017)沪0112民初284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垲蕴医药科技研究(上海)有限公司(原上海垲蕴实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金联涌
审判员  崇毅敏
审判员  张秋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