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大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款352271元,承担执行费51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7455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