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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97号 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2994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