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97号
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2994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